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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瑞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0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张绥勇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14 日(星期四)
       参会登记日: 2018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五)
    8、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 16 号琨莎中心 2 座 7 层 福瑞股份 会议室
    9、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111,210,506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2.2768%。
     其中:通过现场参会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9,483,908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34.0174%;通过网络参会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21,726,598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8.25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会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41,410,368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15.7422%。
     其中:通过现场参会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9,683,77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7.4828%。通过网络参会的股东 78 人,代表股份 21,726,598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8.2594%。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一、审议《关于豁免国投高新不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的议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47,30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反
对 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407,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3%;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
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振国、黄志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福瑞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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