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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关于变更部分募资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8
证券代码:300045证券简称:华力创通公告编号:2018-107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资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新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存放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的两个专项账户(专户号码:03003517178、专户号码:

03003517208)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新设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公司已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支行变更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陆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5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00,000,000.00元。

公司于2018年2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0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400,000,000.00元。扣除西南证券的承销费用4,245,283.02元及公司其他发行

费用500,000.00元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5,254,716.9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致同验字(2018)110ZC0046号《验资报告》。2018年2月5日,西南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4,245,283.02元、财务顾问费用943,396.23元及增值税311,320.76元后的394,500,000.00元划转至本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12月28日,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安立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序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余额(截至2018年12月28日,单位:元)募集资金用途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5088004590870025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16,122,683.93北斗数据语音通话终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5088004590870034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支行19,968,331.46多样式起降无人机系统项目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江亮君、易德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及短信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 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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