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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PNY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PNY公司”)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起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等。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PNY Technologies,Inc.

地址:美国新泽西州帕西帕尼市杰佛逊路100号

被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 6829672 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起诉公司,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8,074,024号专利、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

(2)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

(3)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PNY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

(4)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PNY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

后来,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

(1) 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

(2) 判决存在双方错误;

(3) 判决存在双方错误;

(4) 判决存在单方错误;

(5) 判决目的不能实现;

(6) 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

(7) 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

(8) 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

(9) 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

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

2018年4月1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PNY公司的请求。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对公司驳回PNY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PNY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8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针对PNY公司的第4项和第5项诉讼请求作出简易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

2、批准PNY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

3、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司动议中法院没有支持的部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将继续进行审理,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英文名为《OPINION & ORDER》)。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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