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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2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

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刚科技”)、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 的《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初809-

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有关(2016)粤03民初 809-812号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司于 2016年 5月 2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四份涉及不同涉案产品的《民事起诉状》,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深圳中院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3民初809-8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应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深圳中院对上述诉讼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诉讼案件应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裁定驳回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对上

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四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民辖终583-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院审理。2017年2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传票》。2017年2月23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2016年7月26日、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有关(2018)粤03民初 1489-1493号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五份涉及不同涉案产品的《民事起诉状》,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 2018年5月9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案件各方当事人已经于2018年11月9日签署了《和解协议》。

2、深圳中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公司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

初809-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深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晟玺环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 权的行为;

(2)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赔偿金。若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款。

(3)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本案签署调解协议后继续向经销商销售专利产品,原告不会再向被告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起涉及ZL99117225.6号的发明专利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共九个案件诉讼费,深圳中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民事调解书》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因履行该《民事调解书》形成重大依赖。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6)粤03民初809-812号、(2018)粤03民初1489-149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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