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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6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

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

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1、案件当事人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被告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1至5层101法定代表人:陈江涛 职务: 董事长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职务:董事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被告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

法定代表人:蒋宛华 职务:行长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香港路工业园区办公楼行政大厅旁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南宁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中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签收了南宁中院第(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2012年5月16日签收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证据交换交换通知书》、《传票》和关于证据保全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5月23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南宁中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012年6月11日,南宁中院作出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2年6月28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管辖权异议案遂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定于2012年7月4日进行的证据交换和开庭取消。

2012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桂立民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旋极信息的上诉主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旋极信息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南宁中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案,将在南宁中院进行审理。

2012年8月29日,南宁中院签发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按照《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的规定,南宁中院将于2012 年10月24日上午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将于同日下午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2年10月24日上午公司与旋极信息均当庭提交了证据。为了让双方有时间消

化和理解对方提交的证据,原定于当天下午的开庭取消,具体的开庭时间等待法院通知。

2013年4月1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票》。按照《传票》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

2013年5月10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票》,按照《传票》的规定,本案将于2013 年6月7日、8日上午9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

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法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在广西高院的主持下,双方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就事实调查及辩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广西高院将根据开庭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或者直接进入判决程序。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2018年8月6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法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

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判决尚未生效,其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诉讼判决生效后公司如得到相关赔偿,公司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就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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