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
利权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者“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威刚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9 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
粤 03 民初 1489-149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C008 8G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内容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
刚(ADATA)C008 8G”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原告于被告
二在天猫商城开设的“adata 威刚官方旗舰店”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
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C008 32G 闪存
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内容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
刚(ADATA)C008 32G”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原告于被
告二在天猫商城开设的“adata 威刚官方旗舰店”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
分析,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S102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内容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
刚(ADATA)S102”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原告于被告二
在天猫商城开设的“adata 威刚官方旗舰店”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130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内容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
刚(ADATA)UV130”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原告于被告二
在天猫商城开设的“adata 威刚官方旗舰店”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涉案产品为威刚(ADATA)UV150 闪存盘}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 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 10 号朗科大厦 16、18、19 层
被告一: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天琼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28 号
被告二: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么文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
(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获得授
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
权。
原告从被告一的官方网站内容得知,被告一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威
刚(ADATA)UV150”闪存盘产品,并使用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方法。原告于被告二
在天猫商城开设的“adata 威刚官方旗舰店”购得前述闪存盘产品。经对比分析,
前述闪存盘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
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
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 10 万元;
(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有关本案的审理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8 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尚
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C008 8G 闪存盘)。
2、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C008 32G 闪存盘)。
3、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S102 闪存盘)。
4、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UV130 闪存盘)。
5、公司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民事起诉状》(威刚(ADATA)UV150 闪存盘)。
6、(2018) 粤 03 民初 1489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7、(2018) 粤 03 民初 1490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8、(2018) 粤 03 民初 1491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9、(2018) 粤 03 民初 1492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0、(2018) 粤 03 民初 1493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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