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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1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涉及公司“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ZL200310121266.3)的中国发明专利。现将本
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请求人:贾鹏
    地址:北京市长通路长楹天街星座 6 栋 2109
    被请求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为 ZL200310121266.3,以下简称“266 专
利”)
    266专利系本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
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授权公
告,并发给发明专利证书。截至目前,公司266专利仍维持有效状态,公司合法享有
266专利的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7 年 6 月 16 日,贾鹏针
对本公司 266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公司 266 专利所涉及的
无效宣告申请,仍处于受理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后,还要经过
指定期限由申请人及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实质审查等程序,才能最终对无效宣告请
求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国家知
识产权局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
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66 专利不属于公司目前正在运营的核心专利,该专利所涉产品不属于公司主营
产品,因此本次争议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本次公司发明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
告请求事项,以维持公司 266 专利的有效性。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 266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
审查共 1 次(不含本次),且尚在审理中。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发文序号:201707030097
113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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