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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关于公司股东、董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3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董事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2日,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天新材”)的股东曹洪俊先生、董事刘鹏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7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曹洪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曹洪俊:

你作为回天新材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6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850万股,减持导致你持有公司股票比例由6.86%降至4.83%。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买卖回天新材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刘鹏:

你作为回天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天新材股份10,000股,成交金额约8.5万元,但未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督促董事刘鹏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一步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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