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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3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章锋、吴正明、
刘鹏、史襄桥、王争业、赵勇刚于 2014 年 8 月 4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前述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限为三十六个
月,详见 2014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54)。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
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未发生违反一致
行动协议的情形。
    鉴于上述协议将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到期,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在
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股东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
赵勇刚(以下合称“各方”)于 2017 年 8 月 3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本协议各方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
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协议各方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
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
    二、本协议各方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共同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需事
先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议各方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本协议各方控制的公司董事是指经本协议第二条提名和选举担任的公司
董事。上述董事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对于其在公司董
事会表决前,应当征询本协议各方,并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为准在公司董事会
上投票表决。若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
    四、本协议各方在公司对于提案权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的使用应当保持一
致意见,若不能事先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章锋意见为准。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为三十六个月。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赵勇刚合计
持有本公司 142,005,65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6%。同时,章锋为公司董
事长,吴正明、刘鹏、史襄桥为公司董事,王争业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刚
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 6 人共同控制公司董事会 9 个席位中的 5 个,可以主导公
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使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其共同控制下进行。本次一致行动协
议续签后,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和赵勇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七年八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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