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赵志明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志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和安、戴奉祥、石桐灵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