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拟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时在公司任职
的中基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
立董事、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以 2017 年 11 月 30 日定为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日,向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张桂文、赵志明、宋春华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