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审慎负责的立场,
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
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首次
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二、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
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
2、本次 155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解除限
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
务骨干对实现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向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 万股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罗和安、戴奉祥、石桐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