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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4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
公司股东周艾平、赵志明、姜希松、毛玉华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任职情况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周艾平     董事、常务副总裁           1,959,048       0.5177%
  2       赵志明            监事                6,058,960       1.6011%
  3       姜希松           副总裁                 788,232       0.2083%
  4       毛玉华           副总裁                 420,174       0.1110%
           合计                                 9,226,414       2.438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数量
                         减持计划股份数量不超过    减持计划股份数量不超过
序号      股东姓名
                                 (股)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        周艾平                        390,000                   0.1031%
  2        赵志明                        900,000                   0.2378%
  3        姜希松                        100,000                   0.0264%
  4        毛玉华                         40,000                   0.0106%
            合计                       1,430,000                   0.3779%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
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实施减持交易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相关的承诺情况
      周艾平先生、赵志明先生、姜希松先生、毛玉华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四位股东均严格遵守上述
承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
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本次拟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
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股东周艾平、赵志明、姜希松、毛玉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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