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巴斯夫电池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 项,有利于提升公司电解液产品产能,强化公司在电解液领域的技术优势,符合 公司做强做大主业的发展战略。本次投资事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正、合 理地协商交易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巴斯夫电池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100% 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罗和安 戴奉祥 石桐灵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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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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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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