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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电气: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16
证券代码:300035证券简称:中科电气公告编号:2018-053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2:30 在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新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881,2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6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16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300,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7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80,4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896%。

二、议案审议表决 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866,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034,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对本议案各项子议案进行逐项审议;

2.1 审议通过了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2 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3 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4 审议通过了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5 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6 审议通过了限售期;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7 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8 审议通过了上市地点;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9 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2.10 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

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3、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4、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6、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11,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4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余新、李爱武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联股东余新女士、李爱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强先生、李小浪先生以及皮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79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126%;反对

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11,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4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11,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4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11,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4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411,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74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8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206%;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6,454,6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54,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和周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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