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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以通信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于2019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表决监事5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0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劲锋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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