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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8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对《章程》中的
条款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新章程修改如下:
    修改如下:
                       1.第十三章       特殊事项条款
    增加“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
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
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
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
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
相关资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
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
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投入方持有。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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