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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37 号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25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16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0至 6,540.74万元。2月 28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
预计 2016年净利润为 14,672.34万元。4月 26日,你公司披露《201
6年年度报告》,2016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3,634.58万元。你公
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条、第 2.4条、第 11.3.4条和第 11.3.8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 6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