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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苏0411民初1233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传唤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下午13:45到孟河人民法庭科技法庭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港西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潘燕萍

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定作价款20751589.89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0240909.61元(暂计至2018年12月

31日),并应算至被告付清全部价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基本情况依照起诉状:原告原是被告的控股子公司,原告自设立起至2011年时止就为被告所需单晶炉腔体和多晶炉腔体的加工制作方,并根据被告的定作指令和技术质量要求,为被告生产制作单晶炉腔体和多晶炉腔体,双方发生了连续

多年的加工定作往来。进入2011年后,被告以联系函方式,对原告下达了月产120台(套)单晶炉腔体和多晶炉腔体的加工定作任务的订单,因市场原因,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加工制作款,其后被告一再向原告表示,一旦市场转暖,被告将会履行付款义务,但一直未能付款。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原告盘点统计,被告仍有20751589.89元的定作价款未能付清给原告,由于被告的拖欠付款,还造成了原告10240909.61元的利息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加工定作价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1民初1233号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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