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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光电: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龙光电”) 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苏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被告:广东博森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森”)法定代表人:陈志坚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汶水村原告天龙光电于2014年8月12日与被告广东博森签订了《设备采购及供

应协议》,约定原告供应给被告50台DRZF800高效多晶硅铸锭炉,总货款95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分期支付了货款2000万元,原告于2014年12月交付给被告18台多晶炉的炉体部分。2015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后续交货及付款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合同涉及的金额、标的不变。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逐步向被告交货,并于2016年6月19日原告完成了全部交货义务。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被告分期支付了货款1500万元。截至2016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全部设备的产品交验合格证明书,但剩余货款6000万元一直未支付。

由于被告广东博森未能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天龙光电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东博森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6000万元。

公司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

二、判决情况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博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龙光电支付货款6000万元;

2、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800元由被告广东博森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暂时无法准确预计上述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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