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本次核销资产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尤建新
欧阳令南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