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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七)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8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8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特别提示:

1.2018年6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创业板函【2018】第40号),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已于近日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已于同日就该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71)。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26日停牌一天,并于2018年6月27日起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之日起至2018年8月7日,已满三十个交易日。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金亚科技;证券代码:

300028)已于2018年8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2018年11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公司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0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

[2018]3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披露的 2014 年年度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此向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旭辉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873,868.7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述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03、15004号),并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

处罚字[2017]124号)。2018年3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号)。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金亚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15年6月5日,上述原告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揭露日(2015年6月5日)至基准日(2016年4月8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和创业板指数的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又受到了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相对比例法,扣除系统性风险对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影响,判令金亚科技按照法院认定的原告损失金额的12.29%进行赔偿。

四、诉讼判决结果上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金亚科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100,510.62元

2、驳回上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18,551元。

五、其他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合计896例,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合计29,157,903.1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计2,942,380.77元

六、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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