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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十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1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十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特别提示:

1.2018年6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创业板函【2018】第40号),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已于近日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已于同日就该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71)。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1.8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26日停牌一天,并于2018年6月27日起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7日复牌之日起至2018年8月7日,已满三十个交易日。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金亚科技;证券代码:

300028)已于2018年8月8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作出后续安排。 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所收到的法律文书显示,法院将于2018年10月18日对公司涉证券纠纷案

进行一审开庭,其中76名原告起诉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辉,1名原告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辉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背景2018年3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

[2018]3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披露的 2014 年年度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此向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76名自然人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周旭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67,673,445.3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1名自然人被告一: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周旭辉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股票投资相关损失合计1,544,609.8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主要事实与理由上述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03、15004

号),并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

处罚字[2017]124号)。2018年3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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