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14 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B 座 15 楼丰联会
馆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王忠军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796,918,45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2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785,007,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93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911,10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4293%。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向天津银行申请人民币 3 亿元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96,888,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3%;反对 2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443,776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15%;反对 29,7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天津银行申请人民币 3 亿元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审议议案 2 时,关联股东王忠军、王忠磊予以回避表决,议案 2 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3,006,613 股。
同意 12,976,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16%;反对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30%;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443,776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27%;反对 25,1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0%;弃权 4,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