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为保证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更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勤奋务实诚信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使公司发展战略达成,完成公司经营目标,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在决策机制和监督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保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实现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推动经营目标的达成,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考核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实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公司目标达成的紧密结合,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骨干核心人员。
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任职,为公司的发展和业绩做出了突出贡献,且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公司及员工绩效考核的评定及程序、激励计划执行程序等。
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公司业绩指标的选取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二个解锁期解锁,在2019—2020年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业绩指标基期均取为2017年度(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37,401.90万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为40,257.87万元),每一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如下:
解锁期 | 绩效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相比基期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第二个解锁期 | 相比基期2017年,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其他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本考核管理办法,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公司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薪酬与激励委员会应完成股权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激励对象。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考核,激励对象中其他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考核内容如下:
1、工作态度、职业素质与工作影响力:主要考核激励对象的工作主动性、责任感、职业素质和对周围员工及利益相关者的感染力;
2、工作能力和团队精神:主要考核激励对象的业务技术水平、重点考核其全局意识、组织意识及为公司做出贡献的意识等指标;
3、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公司和部门整体层面上的年度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作为主要考核要素。
考核期间,若考核对象有效果明显的工作创新或完成工作量较大的超额工作,或者因本人发生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收受回扣、贪污等重大违纪行为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酌情增/减考核结果。
目前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S,A,B,C,D五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S/A/B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为不合格”。
若个人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反之,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当期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考核次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间年度内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解锁实施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及解锁数量。
2、董事会决定是否可以解锁、并办理相关的解锁事宜。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依据。
十、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证券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束三年后由证券部负责统一销毁。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实施。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之签章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