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作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
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68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
予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叶祖光、李姝、李川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