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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德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8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警示

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庆汇租赁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庆汇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存在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署过程中没有对《应收账款质押确认书》、《存货回购协议》及相关的《确认函》、《承诺函》等文件进行面签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及子公司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规范化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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