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慎的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产业基金增加出资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关于向产业基金增加出资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情况进行了事前审阅,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向产业基金增加出资额,有利于公司加快智慧城市生态圈产业链建设,强化资本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