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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个人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1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暨个人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裁定执行的27,813,840股(占公司总股本4.24%),系个人股东所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2、本次司法裁定将导致公司股东变更,届时原股东李欣所持的27,813,840股(占公司总股本4.24%)将依司法裁定变更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

3、本次司法裁定 对公司经营生产及经营利润不产生影响。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16)浙01执306、307、308号之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决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欣具体裁定:“一、被执行人李欣持有的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7813840股A股股份归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抵偿276675224.6元债务。二、解除对李欣持有银江股份有限公司27813840股A股股票的冻结。”

二、个人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执行情况公司个人股东李欣所持公司27,813,840股股份于2018年8月20日在阿里拍卖进行司法拍卖,拍卖评估价为295,516,900元,此次司法拍卖业已流拍。公

司已于2018年7月20日发布了《关于个人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且在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司法拍卖已流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欣持有公司股份27,835,840股(占公司总股本4.24%),其中25,240,153股原为公司业绩补偿需回购注销股份。本次司法裁定所执行的27,813,840股(占公司总股本4.24%),将导致公司股东变更,届时原股东李欣所持的27,813,840股(占公司总股本4.24%)将依司法裁定变更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所持,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公司追索李欣业绩补偿进展情况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及后续相关诉讼情况,由于李欣已无法向公司补偿股份,故公司目前对李欣应回购股份的金融资产已不存在。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3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李欣对上市公司形成243,449,494.50元的现金补偿债务。公司已于2018年半年度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列于其他应收款科目。

公司已安排代理律师及时跟进李欣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事宜,并正在执行债务追索程序,保障公司应有的权益。目前李欣所持两处房产已处于司法拍卖程序,若能成功拍卖,公司将得以追回部分业绩补偿款。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根据法院裁定,原李欣所持公司27,813,840股股份将划归浙江资管所有。目前,法院尚未对李欣所持公司股份27,835,840股进行执行,最终具体情况以法院执行为准。公司将继续通过司法诉讼等多种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李欣对公司形成243,449,494.50元的现金补偿债务,公司已于2018年半年度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列于其他应收款科目。由于追回的补偿款数额尚

存在不确定性,且李欣相关财产具体执行的数额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对李欣追回的债务情况,在本年度对该项其他应收款进行相应计提减值。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16)浙01执

306、307、308号之一)。

特此公告。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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