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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1

公司简称:硅宝科技 证券代码:30001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年6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5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5(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九)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7(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相关意见 ...... 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硅宝科技:指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指《成

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4. 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5. 激励对象:指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8. 限售期: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硅宝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硅宝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硅宝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硅宝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7人,为:

1、高级管理人员;

2、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 总额的比例
1王有强总经理20.005.62%0.06%
2黄强副总经理8.002.25%0.02%
3罗晓锋副总经理5.001.40%0.02%
4李松财务总监8.002.25%0.02%
业务骨干(113人)264.9674.44%0.80%
预留部分50.0014.05%0.15%
合计(117人)355.96100.00%1.0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王有强、王有华先生均为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王有治先生的近亲属。王有强、王有华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除王有强、王有华先生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无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近亲属。

5、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55.9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090.1951万股的1.08%。其中,首次授予305.9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090.1951万股的0.92%,约占授予权益总额的85.95%;预留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090.1951万股的0.15%,约占授予权益总额的14.05%。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7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90元的50%,为每股3.4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93元的50%,为每股3.47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57元的50%,为每股3.79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28元的50%,为每股3.64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3)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4)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0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15,249万元且2019-2020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6,536万元;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19-2021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347,652万元且2019-2021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6,968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对应考核年度与公司投资并购相关的所有损益,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合格100%
不合格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硅宝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硅宝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硅宝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5、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情形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硅宝科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指标是企业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相关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限售期满,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需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项规定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上述第2项规定中的情形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硅宝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硅宝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4、《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5、《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6、《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7、《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张飞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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