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07 月 21 日公告
了《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等的公告》【案号(2017)川 0191 民初 8138 号】。
公司股东王跃林先生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 8-12 项决议(该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2017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3:30,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积极应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了本次庭审。庭审结束
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复庭审理(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二、法院裁定结果
日前,公司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7)川 0191 民初 8138 号】,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王跃林撤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王跃林先生主动撤回了本次诉讼,王跃林先生与公司就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纠
纷一案终止,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情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