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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调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17-04-27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关于调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爱
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议案后,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公司关于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
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属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一部分,现根
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的再次修订不涉及新增关联交易,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将
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议案相关内容、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王建平、张志宏、郑远民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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