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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2016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3-21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
      2016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惠沙堤 11 号滨江大厦楼堤上三楼
 电话:0752-2119298 传真:0752-2119294 邮编:516001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
              2016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2017)卓凡律见字第115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执业律师鄢
义兵、陈道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亿纬公司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亿纬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文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
的人员身份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本
所律师在假定亿纬公司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
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
符情况下,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义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等
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亿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由亿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
知和公告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
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证明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162,191,0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746%。以上股东
均为截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162,137,7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6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53,3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3、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
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 2017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8、《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10、《关于调整对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11、《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9,309,1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946%;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54%;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12、《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9,309,1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99.9946%;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54%;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13、《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14、《关于〈公司 2017 年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7%;
    反对票: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3%;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次表决通过。
    15、《关于转让麦克韦尔控制权的议案》;
    同意票:162,190,1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
络投票)的 99.9994%;
    反对票: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
的 0.0006%;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关于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亿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金成先生提议将关于转
让麦克韦尔控制权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本所律师认为,该提案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要求,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亿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临时提案的提出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权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亿纬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
    (三)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每份共计十一页,均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顺祝
商祺!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杨择郡                      鄢义兵   陈道茹
    二 0 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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