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
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
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文件,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深圳
新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军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工业厂区1号厂房
1-3层
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兰竹西路10号柯仕达工业厂区综合厂
房
第三人:深圳同力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洁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大工业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工业区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13年7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其位
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兰竹东路八号多彩工业园内1号厂房的1-5楼物业共40165平方
米出租给原告用于办公、生产及宿舍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2014年4月17日,原
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第三人出租给原告的同力兴工业厂区1
号厂房4楼(厂房租赁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转租给被告作为办公、仓库使用,
租赁期限为2年。2015年12月22日19时27分许,被告仓库(即该租赁厂房4楼)发
生火灾。本次火灾发生及灭火过程中致使原告厂房、物料、设备等不同程度地烧
毁、烧损、烟熏和水渍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支出的应急清扫费人民币60486.42元;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支出的房屋维修费人民币2636568.15元;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支出的厂房加固及后续装修费人民币
2979954.54元;
4、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支出的空调清洗费人民币22380.00元;
5、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房租损失人民币1589998.00元;
6、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人民币134000.00元;
7、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在制物料损失人民币9726960.09元,
残值金额为人民币991276.59元;
8、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在制物料运费损失人民币
1074913.60元;
9、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停工工资损失人民币1577966.34元;
10、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迟交产品罚款人民币264700.00元;
1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支出的招待费人民币158069.00元;
1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支出的差旅费人民币101817.00元;
1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取消订单导致的利润损失人民币
362223.07元;
以上13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690036.22元,扣除残值金额991276.59元,扣除
后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9698759.63元;
1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已事先支付的评估费人民币333275.00元;
损失金额与评估费合计人民币20032034.63元;
15、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和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深圳新宁(不含本次案件)因火灾事故引发仓储合
同纠纷及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诉讼案件有6起,涉及金额人民币41,973,229.03元;
仲裁案件有1起(已结案),涉及金额人民币5,461,515.40元;深圳新宁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1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
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已计提预计负债人
民币7,515,486.94元。鉴于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引发仓储合同纠纷及保险公司代位
求偿诉讼和其他诉讼处于未开庭、正在审理或上诉中,公司无法对判决结果作出
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深
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传票》;
4、《举证通知书》;
5、《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