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反向保理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办理反向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反向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反向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张汉斌、程虹、刘佳勇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