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需审议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现就相关事宜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及《关于签署<资产出售框
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
资产出售框架协议>的议案》,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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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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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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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春
2018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