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思辰”)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2)。
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
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 2016 年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7 年 4 月 25 日股本总数
871,991,895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
26,159,756.85 元(含税)。
2、因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期权行权,2017 年 4 月 26 日至本公告日,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共行权 618,802 份股票期权,增加公司股本 618,802 股,公司总
股本由 2016 年 4 月 25 日的 871,991,895 股增加至目前的 872,610,697 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3.14 规定分配方
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
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
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72,610,69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99787 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69808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299787 元,权益登
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
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
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995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9979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4、本次权益分派不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17 日,除息日为:2017 年 7 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17 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
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投资者在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内容,实施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应由 21.2 元/股调整为 21.17 元/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10.14 元/股调整为
10.11 元/股。该调整方案将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由律师出具相关意见后进行公
告。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 号科技财富中心 B 座 3A 立思辰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汪太森
咨询电话:010-82736433
传真电话:010-82736055-6433
八、备查文件
1、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