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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18-021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关于召集
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1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在合肥市高新区海关路 K-1 号公司 A 座 12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宋礼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
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9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5,908,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31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59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4,290,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45.08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所持(代表)股份 1,617,87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232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审议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908,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曹进先生、张本山先生、周泽将先生将在会议上作《独
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908,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908,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908,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894,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03,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794%,0 股反对,14,0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908,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018,8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2.1266%,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公司董事宋礼华先生、宋礼名先生、吴锐先生、付永标先生、范清林先生、王荣海
先生、赵辉女士,副总经理姚建平先生、宋社吾先生、严新文先生、盛海先生,财务总
监汪永斌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0,007,1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7473%,0 股反对,0 股弃权。
    公司监事陆广新先生、徐振山先生、张来祥先生、杜贤宇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
进行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908,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15,908,77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27,117,22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839%,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炜、张丛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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