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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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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 8号)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按照2019年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号)的规定执行财务报表列报格式;除上述变更部分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执行原有规定。

(四)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 8号)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号)自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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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半年度报告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资产负债表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4、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5、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董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准则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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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调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方先丽女士、沈明宏先生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5月9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对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肖永平先生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未发表意见。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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