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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补充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4-12-18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补充独立意见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豪”或“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我们作为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本次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金融租赁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针对内河船舶、海工装备、疏浚设备、港口设
备、仓储物流设备、旅游船舶等方面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与我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
--EPC 业务有非常紧密的业务关联性,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渠道的融资渠道,破解
船舶建造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降低公司对资金需求的压力,有效促进融资成
本下降,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由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超募资金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全体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以上议案已经公司 201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作出承诺:在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为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前 12 个月内,上海佳豪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上海佳豪承诺在本次变更部分超募资金
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公司也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本次对外投资过程中,为了金融租赁公司更好的持续经营,公司也作出承诺
在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后,5 年内不会以任何形式退出或委托他人经营。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参股“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不
属于创业投资类的高风险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整个项目的实施
过程履行了必要的审核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海佳豪使用自有资金 6,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参股“长
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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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国良)                   (吕琰)                 (沈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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