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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8-23
第 1页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已于 2014年 7月 22日签署《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的协议》,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4年 7月 24日起承接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510188000218253,
    截至2014年7月3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1,256,556.26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勇、任家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券代码:308     证券简称:上海佳豪     公告编号:2014-082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
    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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