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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
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将对原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经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修订印发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会计政策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变更本期会计政策,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报表新增
“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项目。其中
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利得和损失、债务
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
或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减
公司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 1,293,874.35 元、调减营业外支出 4,028,644.78 元,调
减资产处置收益-2,734,770.43 元。
可比期间(2016年度)   可比期间调整前    可比期间调整数据       可比期间调整后数据
数据调整项目           数据
资产处置收益                      0.00          -2,734,770.43           -2,734,770.43
营业外收入               13,496,818.43          -1,293,874.35           12,202,944.08
营业外支出                5,560,446.92          -4,028,644.78            1,531,802.14
     该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
整,执行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
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因此,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主要是为了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最新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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