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独立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青枫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鼎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莱美青枫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公司充
分利用合作方融资渠道、投资管理能力等,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多投资标的,
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
对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符合广大股东的
根本利益,同意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顾维军、王建平、章新蓉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