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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者: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新的会计准则而做出的,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王静女士提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蒋中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蒋中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蒋中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陶旭先生为董事会秘书,董梅兵先生为财务总监,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宇莹 董嘉鹏 徐可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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