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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8-10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一八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0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或“《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职工监事、管理层人员。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第2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持续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的回报;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及确定标准(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上市公司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及骨干员工。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3、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即计划持有人)为公司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和骨干员工。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全部参加对象均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名单及各参加对象的认购份额由公司董事长审核确定,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监事会就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期限及规模、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分配情况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合计不超过200人,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自愿自筹资金(包括合法薪酬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的有偿借款。

参加对象应按照《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金足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若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则该参加对象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该等份额由其他参与认购的员工协商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以最终实际认购金额为准。

(二)股票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有乐普医疗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所获得的股份。

公司将及时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进展情况。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禁止行为(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资产管理计划的锁定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内,由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出售所持公司股票。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终止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一)公司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召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同时,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发表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

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九)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第九条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待董事会确认后另行公告。

第十条 持有人权利与义务参加对象在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相应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对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全权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持有人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 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获取收益的相关税费;

(6)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7)服从并严格遵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协议、承诺函等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须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表决权;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办理已丧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持有人退出及其持有份额强制转让事宜;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其他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份份额对应具有一票的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其他书面方式表决的,参照前述办法执行。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管理办法》约定需2/3及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三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三分之一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委员丧失参加持股计划资格的,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新的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表决意向、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并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等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止。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董事会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作为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由其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1、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不得主动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在公司内部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

3、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且同意受让的受让人,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触犯法律法规、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5、法定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优先用于支付管理费用,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结束时,剩余部分按所持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1、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届满之后,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资产管理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若资产管理计划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及借款本金和利息后仍有富余,剩余部分按照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1、税收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2、费用(1)证券交易费用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资产管理计划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持有人会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之日失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经与会计师充分沟通后,将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二○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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