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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4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8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8月1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职工监事杨明先生因拟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第二、三项议案。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国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程序及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二、审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监事会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公司职工监事杨明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审议《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公司职工监事杨明先生回避表决。

四、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乐普(深圳)国际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乐普(深圳)国际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本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用于其自有宗地上乐普大厦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和深圳国际中心的经营战略,有利于公司和深圳国际中心的长远发展。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五、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乐普(深圳)国际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能够促进乐普深圳国际中心的资金筹集工作,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为不断提升竞争力提供有力保障。担保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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