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沈阳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情况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补选沈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铁民: 王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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