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8年中央企业法治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公司最终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法治进章程”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法治建设,提高依法治企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法治建设相关内容加入《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理、财务负责人; | 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二、增加《公司章程》条款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增加(十六) | (十六)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策略、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合规管理和法治建设规划,确定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批准风险合规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增加(十七) | (十七)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增加(十八) | (十八)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等公司风险防范运作制度体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 |
注:原《公司章程》其余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更新。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