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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华包B:2012年公司债券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8
债券代码:112130           债券简称:12 华包债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简称“12 华包债”、“本期债
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支付 2016 年 1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5 日期间
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
    1、债券摘牌日:2017 年 11 月 23 日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
    3、本息兑付日:2017 年 11 月 27 日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发行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至 2017
年 11 月 26 日将到期兑付。根据《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到期兑付本
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华包债
    3、发行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12130
    5、发行总额:人民币 8 亿元(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实施回售,回售后剩余
规模为 7.9998 亿元)
    6、发行价格:100 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5.8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9、起息日:2012 年 11 月 26 日
    10、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
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
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等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按照《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佛山
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 华包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12 华包债”的票面利率为 5.80%,每手“12 华包债”(面
值 1,000 元)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1,046.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1,052.20 元)。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券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7 年 11 月 23 日。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24 日。
    3、本息兑付日:2017 年 11 月 27 日。
    四、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1 月 24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华包债”
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
    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
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华包债”兑
付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
司(联系方式详见“七、相关机构/发行人”)。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城经济开发区罗格园科洋路 3 号之 7 二楼
    联系人: 施慧、程光阳
    联系电话: 0757-83992076
    传真:0757-83992026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联系人:刘蔚、曹林丽
    联系电话:020-23385004、020-23385013
    传真:020-2338500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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