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6月18日(星期二)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Stuart Connor因公出差,全体董事推举Mara Vavassori主持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8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1%。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非流通股股东):
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王
伟、周江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本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议案 关于股东贷款利率上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0,530,00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现场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 伟、周江凡
3、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与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